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2,上,1128,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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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二八號
上 訴 人 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川傑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馥宇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高志達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參 加 人 文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義慶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丁義慶為參加人文苑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甚明。
查本件參加人文苑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莊國祥,惟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已變更為丁義慶,有文苑社區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文苑字第九三00四號函及八十八年至九十三年主任委員名冊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說明,丁義慶既為參加人文苑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湯 美 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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