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2,重上,87,200910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Michael B. DeNoma)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以上訴人主張其為發票人名義之本票係訴外人陳謙吉、陳施雙玉二人涉嫌偽造文書、盜蓋印章所簽發,其於訴訟中發現而於民國91年9月26日對該二人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號侵占案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移請併辦審理,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936號判決確定而告終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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