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3,上,18,200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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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0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六頁),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九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且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十一頁)。
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鄭 威 莉
法 官 王 聖 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樂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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