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3,上,902,2009100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02號
上 訴 人 戊○○○
丁○○
丙○○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二百五十三萬八千七百零四元【(新台幣,下同),應拆屋還地面積合計六六八.0八平方公尺,八十六年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三千八百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三萬九千二百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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