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3,再易,26,200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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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二六號
再審聲請人 戊○○即李
癸○○即李
壬○○○
丙○○
乙○○
丁○○
甲○○
辛○○
己○○
庚○○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
十七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
中 華 民 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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