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3,勞上易,4,200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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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四號
附帶上訴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右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五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楊 絮 雲
法 官 許 文 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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