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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0號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千四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三萬四千八百元,未據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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