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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11月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98年9月11日具狀認本院96年11月6日之判決附表三、四之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有如附表1、2、3所示之錯誤,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經查本院前揭判決之附表三、四之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及結果,係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所為之判斷,並無誤寫誤算之情形。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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