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4,上易,955,200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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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住臺北市○○○路○段83巷9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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