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4,上更(六),151,2008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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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㈥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戊○○
丁○○
甲○○○
乙○○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上 訴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賴德旺律師
賴 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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