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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㈣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玉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經雯貴律師
莊淑君律師
被 上訴人 忠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
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仁貴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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