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4,重上更(一),94,2009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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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4號
上 訴 人 戊○○

己○○
乙○○
子○○
丙○○

壬○○
丑○○

辰○○
癸○○
巳○○

大統星鑽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午○○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421巷2弄11號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 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陳添信律師
被 上訴人 隆泰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327巷6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被 上訴人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200號22樓之1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陳宜鴻律師
被 上訴人 卯○○ 住台北市○○○路○段3巷15號8樓
丁○○ 住台北市○○路○段281號7樓
寅○○ 住台北市○○路○段415號8樓之5
上 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被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48巷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椿亮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德商皕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2段189號2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
上 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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