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5,家上,56,200811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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