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6,上,867,2008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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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7年6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參佰參拾肆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再依司法院民國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自91年2月8日起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交付上訴人公司之公司登記印鑑章,與90至92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會計表冊、憑證;

並應賠償上訴人所受共計169萬3229元本息之損害,其中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交付上開公司登記印鑑章、相關會計表冊及憑證部分,屬於因財產權而為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可認為不能核定者,揆諸首開說明,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4萬3229元(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萬4165元、5萬1247元,合計應繳納8萬541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一、二審裁判費2萬3830元(原審卷第一冊、2頁,原審卷㈢、2頁反面)、5萬2747元(本院卷,12頁、58頁),尚有一、二審裁判費8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玆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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