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己○○
丙○○
丁○○
戊○○
壬○○○
辛○○
癸○○○
甲○○
乙○○
上列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庚○○○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4203元( 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10萬7942元,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部分為154萬62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萬6151元。
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1萬9765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4257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6386元,合計1萬7029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納部分不得抗告。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