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6,上易,52,2007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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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52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丙○○間因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8萬9400元(8900*246=0000000),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3萬4021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第三審判費9420元,其餘第二審裁判費2 萬2621元,第三審裁判費2萬4601元,合計4萬7222元。
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納部分不得抗告。
就核定訴訟標的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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