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6,保險上,40,2008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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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C & Line Co., Ltd.
(原名Dongnama Shipping Co.,Ltd.)
Namdaemun-ro, chung-ku, Seoul, 100-770 KOREA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海欣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思廷律師
被 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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