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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8萬5,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331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1,990元外,其餘5萬0,3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2,331元,除已繳第三審裁判費5萬1,990元外,其餘5萬0,341元,亦未據上訴人。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0,341元及第三審裁判費5萬0,341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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