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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乙○○
2樓
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丙○○
3樓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室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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