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171,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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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高五合
法定代理人 高泉發
高明宗
高清松
高萬隆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江淑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戊○○
4號
被 上 訴人 庚○○
被 上 訴人 丁○○
3樓
被 上 訴人 乙○○
被 上 訴人 丙○○
被 上 訴人 己○○
被 上訴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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