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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乙○○
A 95823 USA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 訴 人 丁○○(原名胡基林)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視同上訴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謝孟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台北市大安區○○段○○段92地號土地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59,399元(計算式:96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860元x35.952平方公尺=8,659,3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台北市○○路○段265巷32號2樓建物核定為626,100元,二者合計9,285,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則各為139,456元,茲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34,066元,尚欠58,905元未繳;
另上訴人於第二、三審亦僅各繳納裁判費51,099元,各尚欠88,357元未繳,茲命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邦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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