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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在琦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梁宏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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