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610,2008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陳春圜(原名陳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上 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提出如原判決附表

㈠所示六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楊豐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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