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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甲○○原名:張美.
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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