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60號
聲請人即
上 訴 人 乙○○
相對人即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王稜斌」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