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777,200910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瑞元律師
被 上訴人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1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姿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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