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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被上訴人 甲○○
5樓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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