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955,2008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李永華
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二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三千元、第二審四千五百元外,其餘三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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