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易,1062,2009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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