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易,409,2008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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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變更負責人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陳報讓渡書、繳費收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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