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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頂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佑全律師
周志吉律師
陳宏雯律師
謝孟馨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邦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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