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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詹茗文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上訴人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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