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上易,938,2009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附帶 上訴人 己○○
訴訟 代理人 丙○○
曾智群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如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乙○○、戊○○、甲○○(以下稱乙○○等3 人)連帶賠償伊新臺幣(下同)252萬2,040元之本息,經原審判命附帶被上訴人及乙○○等3人應連帶給付46萬3,761元之本息。

乙○○等3 人就第一審判決以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提出上訴,惟經本院認為無理由(詳本院同案號判決),其上訴效力不及於附帶被上訴人,依前開說明,附帶上訴人對之提起附帶上訴,自有未合。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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