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家上,190,200909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98年6 月23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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