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家上易,24,2008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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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
被上 訴人 乙○○
甲○○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夫妻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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