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重上,161,200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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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晉揚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范坤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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