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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訴訟標的之土地面積374.75㎡,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 (以下同)22,184 元,及其對於原法院、本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091,538元(22,184×374.75 +529,561+248,523),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 136,635元,除已繳第二、三審裁判費32,436元(其中4,800元為共同被告維多利亞創新股分有限公司基於連帶責任上訴第二審所繳之裁判費)、27,636元外,其餘104,199元、108,999元合計213,19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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