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
被 上訴人 丁○○
戊○○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韶生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住桃園市○○里○○鄰○○○街10號
訴訟代理人 子○○(原名張碧枝)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庚○○ 住桃園縣龜山鄉○○街290號
己○○ 住同上
癸○○ 住同上
壬○○ 住同上
辛○○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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