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鍾秉憲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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