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重上,526,2009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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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壬○○
庚○○
午○○
癸○○○
丑○○
辰○○
卯○○
子○○
巳○○
寅○○
辛○○
戊○○
丙○○
己○○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9月22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228萬8,9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萬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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