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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人 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複 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李金樺律師
追加 被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陳銘政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複 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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