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7,重上更(一),20,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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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被上訴人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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