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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黃雅俞律師
被 上訴 人 愛得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蕙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銘翌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黃騰耀、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騰耀、法官陳姿岑、法官周舒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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