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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再審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再審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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