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己○○
被 上訴人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上 訴 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 訴 人 庚○○
戊○○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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