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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百伍拾萬玖千壹百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千玖百貳拾參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壹千元,上訴人等仍需繳納貳萬貳千玖百貳拾參元,茲限上訴人等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姿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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