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上,147,200909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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