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上,163,2009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戊○○
丁○○
己○○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豐行律師
劉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1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