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上,221,200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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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明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新店市公所間因確認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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