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8,上,303,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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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上訴人 永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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